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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也引进国外留学人员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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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政府在高科技工业园内为留学回国人员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凡来青岛投资、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回国留学人员,经批准可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并享受创业园区有关的优惠政策。
 
 
  2、事业单位聘用来青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其中,单位的经费来源系由市或区(市)财政拨款的,经编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财政部门相应增加经费。
  3、来青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后的工作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的时间年限也计算在工龄内。
  4、对学有所长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其家属因陪读被原单位按离职、除名处理的,出国前是我市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原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恢复工作或调转手续);是外省、市人员,由接受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安排工作,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
  5、在青岛定居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增容费。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入校、园手续。到五市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工作,在市内四区有固定住房的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可落入青岛市区。
  6、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青工作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2000、4000、6000元人民币,工资待遇根据其工作的岗位或担任的职务确定(对尚未安排职务的博士或硕士,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待遇对待)。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可每月发给40元、80元、100元的生活补贴。
  7、回国留学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也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
  8、聘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应为其解决住房,其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住房不应少于两室一厅。暂无住房的,可向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岛市留学人员工作站或青岛市专家公寓申请租住留学人员周转房,租金仅以房屋折旧费、修缮费和管理费等三项计收。
  9、对带有投资项目或有重大开发价值科技项目来青定居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依据对其贡献大小的评估或预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一至三万元人民币。
  10、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科研设备和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研究的项目属于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的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给予优先安排。
  11、回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或成果,在青岛市内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及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按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的3%--6%一次性提取奖金。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及5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按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的2%--3%一次性提取奖金。
  12、留学人员可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国外企业(公司)驻青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工作,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来青投资,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青进行技术转让。
  13、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优先为其办理立项审批。其产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14、留学人员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机构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且价值不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
  15、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携带出国(境)或通过指定外汇银行汇出国(境)。
  16、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对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安家物品准予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带一件。出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
  17、留学人员自愿短期回国来本市非教育系统工作,可提前通过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单程或往返国籍旅费的资助,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费、研究费等)有用人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解决。
  18、留学人员短期应聘来本市工作或投资的,均可办理《特聘工作证》,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19、对回国后一时难以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经批准可以由青岛市留学人员工作站暂时接受并帮助安排工作,但在工作站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2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青短期或长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其科研经费在用人单位出资的基础上,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可向国家申请部分科研资助经费,市里按有关规定给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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