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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回国人员来烟台工作,可定居也可不定居。不论定居与否,工作自选, 来去自由。 2.留学回国人员在本站工作期间,均计算工龄。 3.留学回国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指标专拨。 4.留学回国人员进站并定居的,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住房。如私人购买,可按本市公有住宅售价8折售给。购房款可分期支付。 5.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进站后一律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6.经批准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必须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均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7.在本市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子女的工作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可自选学校(托儿所)。 8.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引进利用外资的经济技术项目,可从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当年纯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的引进项目费。 9.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均享有优先立项权。 10.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可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1.烟台市设立了《烟台市留学工作专项资金》,为在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的科研和项目开发提供资助。 12.烟台市为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自98年起,来我市工作的硕士及博士给予1-2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13.烟台市于1996年10月成立了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业创造了优良环境,并成立了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专为来烟台创立高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提供服务。(请参见《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14.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享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各项优惠政策。 *在创业园区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烟台市房改规定的成本价一次性优惠购买一套95平方米以内的自用房,并按烟台市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购房差价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支付。 *对不具备在烟台市区范围内定居条件的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分别由市人事部门和开发区管委安排部分周转房,仅以房屋折旧费、修缮费和管理费等三项因素计收租金。 *留学人员进园区开发, 其办公用房在三年内可根据项目情况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适当租金。 *留学人员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全部由财政返还, 后三年返还50%。 *留学人员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 *留学人员企业,从批准之日起, 两年内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后三年返还50%。 *留学人员企业从事园区鼓励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缴纳的地方营业税,两年内由财政返还50%,后三年返还25%。 *留学人员来创业园区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符合“农转非”政策的,给予优先安排,招工时给予优先照顾;配偶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凭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驻户口;随归的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可以随迁,并按原身份推荐安排工作。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给予安排。 *留学人员兴办企业或科研机构所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对原单位不放行的,可按辞职人员接收。 *市和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部分资金,有偿资助留学人员兴办企业或科学研究;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时,优先安排留学人员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出境限制,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延长所聘国外人员居留期限签证,为方便出入境可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留学人员引荐的项目进区,可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进的有关规定领奖金,并可按国际惯例从投资方收取佣金或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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